2000 第七期 (总第175期)
本市召开贯彻实施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动员大会
建设部领导在会上强调:不执行就是违法
  
  6月28日,市建管办召开上海市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动员大会,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齐骥、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健之 出席动员会,并分别作专题报告和讲话。
  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于今年4月正式颁 布,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建设行业贯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的启动。
  近年来,大量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调查表明,不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法规是 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事故的重要原因,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对保证 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国务院颁布的《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 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 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不执 行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工程可能 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截止1999年底,我国现行的工程建 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已达到3400余项。但以往的标准规定存在 着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过于庞杂,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混杂,实践中难以操 作等矛盾。为了更好地贯彻《质量条例》,建设部在今年3月组织全国150 多名专家对现行700余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摘录、筛选,编制完成直接涉及 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强制性条文》,共计十五个部 分。目前发布实施的"房屋建筑"部分共分8篇,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安全,涉及95项现行强制性标准,条款共1549条。齐骥司长在动员会上指出,今后《强制性条文》将成为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不执行就是违法。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健之就上海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各大局(集团、总公司)负责同志以及市、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共700余人参加动员会。
(吴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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